2026.10
研究
报告
深度研究 · 新质生产力· 赋能研究院2026-10-17

科技成果转化与新质生产力——基于要素配置—链条贯通—生态协同框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7 章节·约 2.1 万 字·17 项参考来源·阅读 16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关键枢纽,是新质生产力从"技术革命性突破"走向"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必由制度通道。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为基点,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的最新部署,构建"要素配置—链条贯通—生态协同"三层分析框架,系统阐释科技成果转化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机理。研究显示,我国2025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7.57万亿元、"十四五"涉专利技术合同成交破万亿、2024年高校院所转化合同金额2269.1亿元,但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10.1%、未中试成果产业化成功率不足30%,"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不便转"的系统性困境依然突出。文章通过梳理2020年以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40家国家试点→700家、赋权超4000项、试点年均转化金额翻番)、资产单列管理(陕西11.8万项单列)、先投后股、先用后转、尽职免责等机制创新,比较美国《拜杜法案》TLO全链条、德国弗劳恩霍夫合同科研、日本产官学协同的经验与局限,提出面向新质生产力的三维制度路径:以立法与标准强化顶层供给,构建"基础研究—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全链条贯通体系,健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生态与耐心资本机制。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死亡之谷;耐心资本;全要素生产率

核心数据速览

关键指标数值
2025 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7.57 万亿元,同比增长 3.2%;成交项数 104.15 万
2024 年高校院所转化合同金额2269.1 亿元,同比增长 10.2%
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10.1%(企业 54.0%、科研机构 17.2%)
中试前后产业化成功率约 30% → 50%~80%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40 家国家试点扩展至 700 家(覆盖 30 省份),赋权成果超 4000 项
中国与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 35% / 超 50%(顶尖机构超 80%)

第1章 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地位

1.1 新质生产力的理论界定与核心标志

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202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系统阐述新质生产力的科学内涵,202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以权威文件形式作出集中界定: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摆脱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先进生产力质态[1]。这一界定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基本原理,又回应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条件下生产力质态跃迁的时代命题。

从构成要素看,新质生产力区别于传统生产力的根本特征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劳动者由传统体力型、经验型技能主体转向知识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研发人员、工程师、高技能产业工人与科技企业家共同构成新型劳动主体;其二,劳动资料由传统机械化装备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的高端装备、工业软件、数据平台和算力基础设施跃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制造等前沿技术成为新型劳动工具;其三,劳动对象由传统物质资源拓展至数据要素、深空深海深地资源、合成生物物质等新场域,劳动对象的边界随科技创新不断扩张[1]。三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质变,是判断生产力"新质"属性的根本依据。

从核心标志看,《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明确将"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确立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1]。这意味着新质生产力的本质并非要素投入的简单扩张,而是通过科技创新驱动资源配置效率、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的系统性跃升,实现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转换。国务院2025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同样将高质量成果供给不足、企业主体作用不够、体制机制障碍犹在、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科技金融支持效能不足列为制约生产力跃升的五大短板,凸显出科技成果转化在新质生产力培育中的关键地位[17]。

1.2 科技成果转化在新质生产力形成中的枢纽定位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活动。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审视,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是将"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明确区分了"一般社会知识"与"直接生产力",指出"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这一经典论断为理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地位提供了根本理论坐标。

在新质生产力形成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着枢纽性中介功能。一方面,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突破所产出的论文、专利、原型样机等成果,本质上是"潜在的生产力",停留于实验室阶段的成果不会自动转化为现实产业能力;必须经过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工程化开发、规模量产与市场推广等一系列转化环节,才能嵌入生产函数、重塑要素结构,进而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与新质生产力[1][6]。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本身也是一个要素再配置与价值再创造过程:它将科技、资本、人才、数据、管理等异质性要素按照产业化逻辑重新组合,催生出新质劳动者队伍(科研人员创业、复合型技术经理人)、新质劳动资料(智能化装备、数字化产线)与新质劳动对象(数据资产、新材料),从而直接推动生产力三要素的整体性跃升。

中央文件已将这一枢纽定位上升为制度性要求。《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在5方面19项举措中专条要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明确部署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1]。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也将"高质量成果供给不足""体制机制障碍犹在"等转化堵点作为当前制约新质生产力培育的突出短板[17]。这表明,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质量与效率,直接决定着新质生产力从理论构想转化为现实物质力量的节奏与成色,是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与核心枢纽。

1.3 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到"新质生产力"的理论演进

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演进过程。早在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就无法提高;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上重申"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并于1988年进一步作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大论断,将科学技术从生产力系统中的一般性要素提升至首要位置,为我国科技创新与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引。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的历史方位,先后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重要论断,持续深化对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关系的认识。2023年9月在黑龙江考察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2024年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系统阐述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与发展路径,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战略部署,202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标志着新质生产力理论实现体系化、制度化[1][17]。

回顾这一理论演进脉络可以发现,党对生产力的认识始终围绕着"科学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这一轴心不断深化:从确认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属性,到凸显其"第一"地位,再到强调创新驱动的系统性变革,最终升华为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关键枢纽的新质生产力理论。这一演进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也为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既然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主引擎、以全要素生产率为核心标志,那么作为连接科技创新与产业实践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就必然从过去的"科技工作末端环节"上升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战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部署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17],正是这一理论逻辑在制度层面的集中体现,也为后续章节系统剖析转化机理、实证转化成效、诊断转化堵点、构建制度路径奠定了理论原点。

第2章 科技成果转化驱动新质生产力的内在机理

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当代中国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交汇期的创造性发展[1]。科学技术从"知识形态"的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生产力,并非自然发生的线性过程,而是必须经由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枢纽环节,通过要素重组、链条贯通与生态协同的多层级传导,方能完成对新质生产力的形塑与跃升。本章沿着"要素配置—链条贯通—生态协同"三层分析框架,依次阐释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传导路径、技术革命性突破向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转化链条,以及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微观—中观—宏观机制,揭示科技成果转化何以成为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动力枢纽。

2.1 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传导路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生产力是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在特定生产关系下的有机结合;当科学技术作为渗透性要素嵌入三要素时,便会引发要素性质、组合方式与配置效率的系统性跃迁。新质生产力的"新质"首先体现为生产要素本身的质变与要素配置机制的重构,而科技成果转化正是把处于"知识形态"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工艺方案、软件算法、新材料配方、生物育种方法等——从科研单位的实验室"转译"为可被企业等市场主体直接占有、使用并嵌入生产过程的新型生产要素。这一过程至少沿着三条传导路径推进。

第一,技术要素数据化、资产化路径。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完成确权、评估、定价后,方可作为技术要素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技术合同与专利转让许可备案制度为这一资产化过程提供了制度通道。"十四五"期间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已超万亿元,专利转让许可备案次数累计达145.8万次,意味着海量科研成果通过合同机制完成了从"科研产出"到"可交易资产"的身份转换[2]。技术要素一旦进入市场定价与流通环节,便具备了与资本、劳动、数据等其他要素进行组合配置的基础条件,劳动者通过掌握新技术提升劳动复杂程度,劳动资料通过新设备新工艺升级技术含量,劳动对象通过新材料新能源拓展边界,生产力三要素由此同步跃升。

第二,人才要素活化与激励路径。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科研人员从"论文生产者"转变为"创新要素整合者"的过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通过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把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与成果转化收益直接挂钩,激活了人力资本这一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截至2026年7月,全国已有30个省份、700家高校院所开展赋权改革,赋权成果超过4000项,试点单位年均转化合同金额较试点前翻一番[7];陕西"三项改革"中更有1500名科研人员凭转化贡献实现职称晋升[9]。这一制度安排实质上重构了科技人才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从单纯的事业单位雇员转变为创新收益的分享者,使其主动面向产业需求配置智力资源。

第三,资本要素定向配置与耐心资本培育路径。科技成果转化对金融资本具有强烈的信号甄别功能:一项技术一旦通过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并签订转化合同,便向资本市场传递了"技术可行、市场可期"的明确信号,引导风险资本、产业资本与财政资金向其集聚。"先投后股"等机制创新把财政资金前端投入的公共性与后端转股的市场性有机结合,山东、上海临港、成都等地设置转股触发线,财政资金最多持股25%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以"劣后"姿态撬动社会资本跟投[10];截至2026年9月末,全国科创债累计发行14577亿元共1488只,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余额达4.15万亿元[15]。资本要素沿着"研发—中试—产业化"梯度精准匹配,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跨周期资金支撑。

2.2 技术革命性突破向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转化链条

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若停留在论文、专利与样机阶段,尚不足以构成现实生产力。从技术成熟度(TRL)视角看,一项技术从原理发现(TRL1-2)到实验室验证(TRL3-4),再到中试放大(TRL5-6)、工程示范(TRL7-8)、规模化产业化(TRL9),必须依次跨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功能,正在于沿链构建"接力式"的制度与平台安排,把技术革命性突破的势能逐级传导为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动能。

链条第一环是概念验证,定位在TRL2-4的"最初一公里"。这一阶段,实验室成果尚未形成可演示原型,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与商业价值均高度不确定,是市场资本普遍回避的"死亡之谷"前沿地带。概念验证中心以公共资金投入对早期成果进行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的双重验证,识别出具有转化潜力的方向并提供种子资金、创业辅导与场景对接,降低后续转化的不确定性[6]。《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已将布局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列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1],"十五五"规划纲要亦明确布局一批国家未来产业研究院和概念验证中心,为前沿技术成果架设跨越"死亡之谷"的第一座桥梁。

链条第二环是中试熟化,定位在TRL5-7的"最硬一公里"。中试是把实验室工艺放大到工业生产规模、把样机转化为可批量制造产品的关键环节。据工信部研究数据,未经中试直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成果成功率仅约30%,而经过规范中试验证后成功率可提升至50%~80%,中试环节对产业化成败具有数量级意义上的决定性作用[6]。中试平台兼具工程技术验证、工艺参数优化、小批量试生产、标准制定与人才培养等多重功能,具有明显的公共品属性——投入大、周期长、外部性强,单一企业往往无力或不愿独立供给,需要政府、行业龙头与科研院所共同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

链条第三环是工程化与产业化,定位在TRL8-9的"最后一公里"。经过中试熟化的成果进入企业生产线后,还需要通过大规模制造工艺定型、产业链配套、市场渠道构建、标准与品牌建设等一系列工程化与商业化环节,才能真正嵌入产业体系并转化为现实产品与服务。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7.57万亿元、104万项,2025年上海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金额达6496.79亿元,其中企业输出技术合同金额占比高达90.24%,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合同金额同比增长56.41%[12]——这些数据表明,企业正在成为承接技术成果、推动产业化落地的主体力量,新兴产业领域的转化活跃度尤其突出,技术突破已通过成果转化链条高效传导为产业链升级。

上述三环并非简单的线性接力,而是在产业需求牵引下形成多向反馈、迭代优化的闭环:产业化过程中暴露的工艺瓶颈、市场新需求反向倒逼中试优化与应用研发,进而牵引基础研究方向调整。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贯通程度,直接决定了技术革命性突破能否转化为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实际效能;链条任一环节断裂,都会形成"死亡之谷",阻滞新质生产力的孕育。

2.3 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微观—中观—宏观机制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大幅提升[1]。全要素生产率衡量的是在资本、劳动等有形要素投入之外,由技术进步、组织创新、要素配置优化等带来的产出增长,本质上是"科技进步贡献率"的量化表达。科技成果转化对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并非在单一尺度上完成,而是通过微观企业、中观产业与宏观经济三个层面逐级放大、协同生效,形成层层传导的生产率跃升机制。

微观层面:企业技术能力与经营效率的跃升。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承接者与价值实现者。一项专利技术、工艺方案或软件系统被企业引入后,将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生产函数:或通过新工艺降低单位能耗与物耗,或通过新设备提高生产精度与良品率,或通过数字化改造提升管理效率与响应速度,或通过新产品开拓高附加值市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高达54%[4],显著高于高校(10.1%)与科研机构(17.2%),说明企业端的转化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直接、最高效的场域。赋权改革下孵化出的大量科技型初创企业——如上海交大"完全赋权"模式已转化成果147项、孵化企业估值超68亿元[8],安徽工业大学郑军教授团队以核心专利作价入股创办合肥铠膜新材料公司[16]——更是以高研发密度、高成长速度成为微观层面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尖兵。

中观层面:产业链跃升与产业集群涌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效应在中观产业层面表现为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集群式崛起。当一项共性技术、平台技术通过技术合同、专利许可在产业链上下游广泛扩散时,便会引发整个产业链的工艺范式与产品结构迭代;当多项关联技术在特定区域集中转化、配套集聚时,便会催生新质生产力特色产业集群。2025年上海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技术合同金额达1883.32亿元、同比增长56.41%[12],反映出新兴技术在细分产业的密集落地;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20年的11.97%升至2024年的13.38%[2],则从宏观侧印证了转化驱动的产业结构高级化趋势。陕西通过"三项改革"累计转化5.56万项成果、新成立科技企业3390家[9],合肥近三年捕捉成果8000余项、新成立企业超3000家[9],均显示出成果转化在区域层面催生新兴产业集群的显著效能。

宏观层面: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增长质量提升。在宏观经济尺度上,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提升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向高技术化高附加值化演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最终体现为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系统性抬升。当技术要素、数据要素等新型生产要素通过转化大规模嵌入生产体系,经济增长便从依赖资本、劳动力等传统要素投入的"外延式扩张"转向依靠技术进步与效率提升的"内涵式增长",这正是新质生产力区别于传统生产力的根本所在。2024年全国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达2269.1亿元、同比增长约10%,专职转化人员1.8万余名,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近2万家[3]——这些制度与人、组织载体的不断壮大,为宏观层面全要素生产率的持续提升奠定了厚实基础。综上,科技成果转化以要素重组激活生产力微观细胞,以链条贯通推动产业体系更新,以效率跃升重塑宏观增长范式,三层机制联动互撑,构成其驱动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的完整内在机理。

第3章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与结构实证考察

本章基于近两年权威统计数据,从总量规模、主体结构和空间产业格局三个维度,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作实证刻画,为后续堵点诊断和路径设计提供事实基础。

3.1 技术合同与专利转让的总量扩张与增速特征

"十四五"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进入总量跃升期,技术合同成交规模连续迈上数个万亿元台阶。2025年全国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7.57万亿元,签订合同104万项,分别较"十三五"末实现大幅翻番[2]。同期,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在"十四五"期间累计成交额已超过万亿元,专利转让许可备案次数达145.8万次,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20年的11.97%提升至2024年的13.38%,显示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深度与广度均显著提高[2]。

作为成果转化的核心承载主体,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转化体量同步扩张。《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5》覆盖的4059家高校院所数据显示,2024年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及产学研合作等六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总金额达2269.1亿元,同比增长约10%,合同项数66.1万项;合同金额过亿元的单位已达415家,专职科技成果转化人员18248名,共建研发与转化机构19772家[3]。上述数据表明,在赋权改革、单列管理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松绑的叠加作用下,高校院所"沉睡专利"被持续唤醒,转化活动已从个案式偶发行为转向规模化、制度化常态运行。

专利产业化率是衡量转化质量的关键指标。截至2025年底,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整体稳步抬升,但主体间分化明显: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4%,高校仅为10.1%,科研机构为17.2%[4]。横向比较看,2024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35%,而美国高校专利转化率普遍超过50%,部分顶尖高校可达80%;1980年拜杜法案颁布前,美国联邦持有的28000项专利中仅1400项被许可,足见制度对转化规模的撬动效应[4]。总体而言,我国转化总量已居世界前列,但转化率与产业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量大面广"与"质效待升"并存,构成当前阶段的基本特征。

3.2 高校院所与企业转化效率的结构性差异

转化活动在不同创新主体间呈现显著的非均衡格局。企业既是最大的技术输出方,也是最高效的产业化实施主体,这一特征在地方数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以上海为例,2025年企业输出技术合同金额达5862.53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0.24%,企业在技术要素流动中的绝对主体地位十分稳固[12]。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54%,分别为高校的5.3倍和科研机构的3.1倍,反映出企业面向市场竞争、贴近应用场景的天然优势[4]。

高校院所虽然在总量上快速增长,但产业化效率偏低的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扭转。2024年全国高校院所转化合同金额2269.1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约3%左右[2][3]。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长期在10%上下徘徊,科研机构不足20%,与企业形成鲜明落差[4]。这一差距并非偶然,其背后是"实验室成果—工程化产品—商业化商品"多阶段接力的能力不对称:高校院所擅长原始创新和原理验证,但普遍缺乏中试熟化、工业放大、市场渠道和合规认证等关键能力,导致大量成果停留在论文、专利形态而难以"走出实验室"。

不过,结构性差异中也在发生积极变化。一是专职转化队伍加速壮大。2024年4059家高校院所已配备专职转化人员18248名,技术转移办公室(TTO)从虚设走向实体化运作[3]。二是亿元级转化大单频现,合同金额过亿元单位达415家,标志着高校院所转化从"小打小闹"迈入"量质齐升"阶段[3]。三是赋权改革有效激发科研人员转化动力,试点单位转化合同总金额较试点前翻了一番[7]。上海交通大学通过"完全赋权"模式转化成果147项,孵化企业市场估值超68亿元;华东师范大学转化合同金额年度增长近70倍,显示制度激励对弥合主体效率落差具有显著作用[8]。这些迹象表明,主体结构性差异正在从"难以逾越的鸿沟"逐步转变为"可通过制度供给和能力建设加以弥合的落差"。

3.3 区域集聚与产业领域分布格局

从空间分布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呈现显著的区域集聚特征,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核心城市构成四大高地上。上海作为长三角龙头,2025年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金额达6496.79亿元,同比增长24.92%,占全市GDP比重高达11.46%,是全国技术要素密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金额占比60.52%,表明高质量、高价值成果已成为交易主力[12]。中西部地区在改革驱动下快速跟进:陕西"三项改革"推进以来,11.8万项职务科技成果实现资产单列管理,5.56万项实现转移转化,新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3390家,1500人凭转化贡献实现职称晋升[9];合肥近三年累计捕捉成果8000余项,新成立企业超3000家,估值过亿元企业超100家,2025年上半年平均每天新成立4家,形成"政府投行+耐心资本+场景开放"的合肥模式[9]。深圳依托"成果赋权+收益捐赠"等机制创新,校企联合实验室五年间由6家扩至近50家,转化总金额翻两番[16]。

从产业领域分布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是成果转化的主阵地。上海数据显示,2025年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技术合同金额达1883.32亿元,位居各产业首位,同比增长56.41%,成为增长最快的赛道[12];北京、苏州、成都等地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技术交易同样高度活跃。国家层面,"十四五"时期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11.97%升至13.38%,反映专利驱动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稳步提升[2]。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以来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加速布局,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制造、低空经济、深空深海等未来产业领域的早期成果转化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产业格局正从"成熟产业的技术改造"向"未来产业的原创培育"延伸。

总体来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已形成"总量上台阶、主体有分化、区域呈集聚、产业向新质"的实证图景:7.57万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和超万亿专利交易规模奠定了大国体量基础[2];企业与高校院所之间"高产业化率与低产业化率"的效率落差揭示了能力短板[4];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和中西部核心城市的集聚发展勾勒出空间版图[9][12];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质生产力主导产业占据交易高地,为后续章节分析堵点与设计制度路径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

第4章 从"死亡之谷"到"生态链":转化链条的堵点诊断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规模近年来实现了快速扩张,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已达7.57万亿元、签订合同104万项,"十四五"期间涉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超万亿元[2],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20年的11.97%升至2024年的13.38%,技术要素市场的体量已居世界前列。然而,规模的扩张并未自动等同于链条的贯通:2024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35%,与美国高校专利转化率普遍超50%、部分顶尖高校达80%相比仍有明显差距;截至2025年底,我国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10.1%、科研机构17.2%,远低于企业54%的水平[4]。"墙内开花墙外香""实验室到市场之间横亘死亡之谷"等长期存在的现象并未根本消除。2025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坦承高质量成果供给不足、企业主体作用不够、体制机制障碍犹在、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科技金融支持效能不足等五大短板[17],与实务层面广泛讨论的"五个不"困境形成了政策话语与一线实践的相互印证。本章从"五个不"的系统性成因、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的公共品供给缺口、科技金融与耐心资本的结构性错配三个层面,系统诊断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的主要堵点,揭示新质生产力形成过程中要素配置与链条贯通所面临的深层制度约束。

4.1 "五个不"困境的系统性成因

科技成果转化受阻并非单一环节的技术性问题,而是涉及供给侧、需求侧、中介侧、制度侧多个维度相互嵌套的系统性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3月发布会及一线实践观察将其概括为"五个不"——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不便转[5],这一表述精准刻画了当前转化链条堵点的结构性特征。

"不能转"指向供给侧的成果质量问题。尽管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四五"期间涉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超万亿元、专利转让许可备案累计达145.8万次[2],但大量专利在申请阶段以职称评定、项目结项、资质申报为导向,缺乏面向产业真实需求的技术成熟度与工程化可行性,形成"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结构性失衡。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10.1%这一数据[4],直观地反映出大量成果停留在论文发表、专利授权阶段即宣告生命周期终结,尚未跨越技术成熟度(TRL)等级上的最初门槛。

"不愿转"指向激励机制的扭曲。在传统科研评价体系下,论文、项目、奖项对科研人员职称晋升与资源分配的权重远高于转化效益,"重论文轻应用、重评奖轻市场"的导向使科研人员缺乏将成果推向市场的内在动力;同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在单位与个人之间、院系与团队之间的分配规则不够清晰透明,也削弱了科研人员从事高风险、长周期转化活动的积极性。

"不敢转"集中体现为国有资产管理逻辑与科技成果定价不确定性之间的深层张力。职务科技成果长期被纳入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定价过低或作价入股后企业经营失败容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后追责,高校院所管理人员出于合规顾虑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风险厌恶型"行政行为与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承担的市场试错风险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成为赋权改革、单列管理等制度创新直接回应的核心痛点。

"不会转"暴露专业化服务体系的薄弱。《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5》显示,2024年纳入统计的4059家高校院所中专职转化人员仅18248名,共建转化机构19772家[3],平均每家单位专职人员不足5人,且多为行政转岗而非兼具技术、法律、商务、投融资复合背景的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的短缺使得成果筛选、价值评估、谈判议价、合同设计等高技能环节难以有效开展。

"不便转"则反映供需对接机制的碎片化。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缺乏稳定、常态化、低成本的信息流通与信任构建渠道,"科研端不知道产业端要什么、产业端不知道科研端有什么"的信息不对称长期存在。"五个不"彼此耦合:质量不高加剧对接困难,激励不足弱化转化意愿,国资顾虑抬升交易成本,专业能力短缺进一步放大上述各环节的摩擦,共同构成一个自我强化的堵点闭环。

4.2 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的公共品供给缺口

如果说"五个不"刻画的是制度与主体层面的软性堵点,那么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环节的缺位,则是转化链条上最为坚硬的硬件性与平台性缺口,也是"死亡之谷"最为幽深的区段。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原型走向规模化量产,一般需要跨越技术成熟度从TRL2到TRL9的多个阶段,其中概念验证定位于TRL2—4级的早期阶段,中试熟化定位于TRL4—7级的放大与工艺验证阶段,二者构成衔接基础研究与产业化的"关键桥梁"[6]。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研究数据直观揭示了这一环节的决定性作用:未经中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率仅约30%,而经过规范中试验证后成功率可提升至50%—80%[6]。换言之,中试熟化可将产业化成功概率提升近一倍至近两倍,是决定一项成果能否跨越"死亡之谷"的关键一跃。然而,中试与概念验证平台的供给长期严重不足,且具有显著的公共品属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产专用性强、单个企业与高校均难以独立承担其全部成本与风险,导致市场自发供给不足、政府投入又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分割。

从供给主体看,高校院所受限于经费结构与评价导向,多止步于实验室原型阶段,缺乏建设中试线、开展工程化放大的动力与能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与风险承受能力,倾向于"拿来主义",不愿为高不确定性的早期中试"买单";地方政府建设的中试平台则普遍存在"重建设轻运营""挂牌多、真服务少"的问题,缺乏面向产业真实需求的可持续运营机制。这一结构性缺口使得大量停留在"样机、样品、论文"阶段的成果在TRL3—5级之间"悬空",科研端与产业端出现了谁都不愿涉足的"中间地带"。

概念验证中心的缺位同样值得关注。相较于中试平台,概念验证更前置、更贴近"最初一公里",旨在通过可行性论证、原型开发、市场前景评估等方式,帮助科研人员判断一项成果是否具备商业化潜力,从而避免在后续环节投入巨额资金后才发现方向性错误。"十五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布局一批国家未来产业研究院和概念验证中心,《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亦专条要求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1][6],表明中央已将这一环节的公共品供给上升为国家战略。但从实际进展看,已建概念验证中心数量偏少、资金规模有限、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尤其缺乏跨学科、跨机构、跨区域的开放共享机制,难以系统承担起"为早期成果做商业可行性体检"的公共职能。中试与概念验证双重缺口的叠加,使大量具有突破性潜力的科技成果在"最后一公里"之前就已夭折,直接制约了技术革命性突破向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链条传导[6]。

4.3 科技金融与耐心资本的结构性错配

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早期阶段的转化,具有长周期、高风险、轻资产、信息不对称严重等内在特征,天然需要能够承担高风险、容忍长周期、具备价值识别能力的"耐心资本"与之匹配。然而,我国当前科技金融体系在支持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明显的结构性错配,资金供给与转化各阶段的风险—收益特征之间尚未形成有效耦合。

从总量数据看,科技金融的扩张速度相当可观。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全国已有30.56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获贷率达50.8%,贷款余额4.15万亿元、同比增长20.1%;截至2026年9月末,科创债累计发行14577亿元、共1488只;银行方面已开发Token贷、算力贷等面向AI与硬科技的新型授信产品,保险机构亦推出"AI科保"、AI侵权责任险等创新险种[15]。这些数据表明,面向成熟期科技企业的金融供给已相对充裕,"投贷保联动"框架初步成型。

但深入结构层面便会发现,金融资源的分布与转化链条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两端错配"。其一,阶段错配:银行信贷资金出于风控要求天然偏好有稳定现金流、有足额抵押物的成长期与成熟期企业,而成果转化最"缺钱"的种子期、初创期乃至概念验证、中试阶段——此时成果尚未形成可抵押资产、商业模式尚未验证、失败率极高——恰恰是传统信贷最难以覆盖的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创投机构虽理论上应承担早期投资职能,但在实际运作中普遍存在"募资短期化、投资后期化、退出逐利化"倾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政策要求与管理人短期业绩考核之间存在张力,耐心资本供给不足。

其二,工具错配:当前科技金融产品仍以债权类为主,股权类、股债结合类、风险共担类工具发育不充分。"先投后股"等将财政资金前置投入、在后续市场化融资时按约定转为股权的创新机制,虽已在山东、上海临港、成都等地探索并在2026年加速推广[10],但总体规模尚小、覆盖面有限,尚未形成可复制的全国性制度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产品面临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的瓶颈,对真正"轻资产、重技术"的转化项目支持力度有限。

其三,风险—收益错配: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曲线呈典型的"幂律分布"——少数成功项目的高额回报覆盖大量失败项目的损失,这要求资本具备跨项目组合、跨周期配置的能力。但我国创投机构存续期普遍偏短、出资人结构中长线机构投资者占比偏低,叠加退出渠道对短期IPO的高度依赖,使得资本难以耐心陪伴一项成果走完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5—10年长周期。科技金融体系在"量"上的扩张尚未有效转化为对转化链条早期、中段高风险环节的"质"的支撑,金融活水与科技成果之间的"最后一公里"仍待打通[15][17]。

第5章 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与典型地方实践

5.1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资产单列管理的制度突破

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不愿转""不敢转"难题,近年来国家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为突破口,对科研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产权配置进行了深层次调整。2020年以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40家试点单位先行先试,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从源头重构激励结构。截至2026年7月,改革已扩展至全国30个省份,参与试点的高校院所达700家,赋权成果累计超过4000项,试点单位转化合同总金额年均达40.6亿元,较试点前翻了一番[7]。部分省份进一步量化赋权比例,如浙江明确规定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比例可不低于90%,将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收益分配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显著降低了科研人员"为他人作嫁衣"的顾虑[7]。

与赋权改革相配套,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破解"不敢转"症结的关键一招。长期以来,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被纳入国有无形资产管理范畴,适用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同的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估定价程序,一旦后续作价低于评估值,相关人员便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风险,形成"谁转化谁担责"的逆向激励。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部署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将其从一般国有资产台账中分离出来,实行区别化的管理、评估和处置规则[17]。地方层面率先落地见效:截至2026年8月,陕西通过"三项改革"推动11.8万项职务科技成果实现资产单列管理,5.56万项实现转移转化,1500人凭转化贡献实现职称晋升,新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3390家,"单列"真正为"敢转"卸下了枷锁[9]。

高校层面的专项改革提供了更具颗粒度的操作样本。上海交通大学自2020年成为全国唯一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以来,通过"学校奖励70%+协议转让30%+教师100%入股"三步法构建"完全赋权"模式,累计转化成果147项,孵化企业市场估值超过68亿元;华东师范大学依托类似机制,转化合同金额年度增长近70倍[8]。深圳技术大学探索"成果赋权+收益捐赠"组合模式,五年内校企联合实验室由6家扩展至近50家,转化总金额翻两番[16]。安徽工业大学将5项核心发明专利赋权郑军教授团队作价入股,创办合肥铠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入选安徽省专利产业化十大典型案例[16]。这些案例表明,当产权清晰界定、责任边界明确、收益可预期时,科研人员的转化积极性会被充分激发,实验室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流动速率明显加快。

5.2 "先投后股""先用后转""尽职免责"等机制创新

赋权改革解决的是"愿不愿""敢不敢"的问题,而要让财政资金、中小企业、转化人员等多元主体深度参与,还需要更丰富的机制工具组合。"先投后股"作为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的重要创新,正在多地加速推广。其核心逻辑是:财政资金以前期科技项目拨款形式支持早期研发,待项目进入产业化阶段、获得市场化融资时,再按事先约定将前期拨款转为股权,由政府持股平台或引导基金持有,最终通过上市、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这一设计既保留了财政资金"扶上马、送一程"的公共属性,又以股权化方式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了传统拨款"一拨了之"、与市场脱钩的弊端。2021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首次提出该机制,2026年6月广州、成都相继落地新政;山东进一步细化规则,设定三条转股触发线,明确财政最多持股25%且不做第一大股东,既保证财政资金"不与民争利",也让社会资本吃下"定心丸"[10]。上海临港、成都等地亦结合自身产业基金体系推出差异化版本,形成了可复制的经验。

在需求端,"先用后转"(也称"先使用后付费")机制着力降低中小企业获取科技成果的门槛。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因议价能力弱、先期许可费支付压力大,难以直接承接高校院所的高价值专利,供需之间存在"价高不敢接、价低不愿给"的僵局。"先用后转"允许企业先行实施成果,在产生实际经济效益后再按约定支付许可费或转让费,将一次性交易转化为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分期收益,实质是以信用和收益分成替代事前现金对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时隔15年再修法)和《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均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对中小微企业适用"先使用后付费"机制,为基层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1]。同期,北京发布18条高校转化措施,推广"先赋权后行权"模式,与"先用后转"形成供给端与需求端的机制呼应[11]。

与上述交易机制创新相配套,"尽职免责"构成了改革的底层兜底条款。转化活动天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若仍以"结果导向、损失追责"的逻辑评价相关决策,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必然倾向于"不作为"。新修订的地方立法普遍建立了勤勉尽责前提下的容错机制:只要决策程序合规、公开透明、不存在利益输送,即使后续成果转化未达预期甚至出现减值,也免除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这一制度安排与资产单列管理相互支撑,从"不能追责"与"不必追责"两个维度共同构建起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国务院2025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明确将体制机制障碍列为五大短板之一,进一步为地方深化尽职免责等改革提供了顶层背书[17]。

5.3 标杆模式:合肥、上海、陕西、江苏、深圳的实践比较

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多地结合自身科教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转化模式。合肥模式突出"以投带引、投早投小"的政府投行角色。近三年来,合肥依托国资平台与产业基金体系"捕捉"成果8000余项,新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超过3000家,估值过亿元企业超100家,2025年上半年平均每天新成立4家转化企业[9]。其核心经验在于以耐心资本为纽带,将中科大、合工大等高校院所的源头成果与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量子信息等战新产业赛道精准对接,形成"科研团队+国资平台+产业园区+场景开放"的组合打法,政府在其中扮演"耐心合伙人"而非"裁判员",有效缩短了从实验室到产线的距离。

上海模式侧重"高密度市场+专业化机构+开放型生态"。2025年上海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金额达6496.79亿元,同比增长24.92%,占GDP比重11.46%;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合同金额占比60.52%,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合同金额1883.32亿元位居第一,同比增长56.41%,企业输出技术合同金额占比高达90.24%[12]。上海依托长三角一体化的市场腹地、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源头供给,以及上海交大"完全赋权"等基层创新[8],构建起"高校—技术经理人—交易所—产业园区"的专业化链条,呈现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合同为纽带"的成熟市场形态。

陕西模式以"三项改革"系统性破解内陆科教大省的转化难题。针对省内高校院所富集但产业化外溢严重的省情,陕西从2020年前后率先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聘、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创业等"三项改革",截至2026年8月已实现11.8万项成果单列、5.56万项转化、新设企业3390家的显著成效[9],为西部科教资源富集省份提供了"以改革换空间"的示范。江苏模式则突出立法先行与需求牵引,时隔15年修订《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赋权改革、单列管理、尽职免责、先使用后付费等成熟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县市层面的大规模推广提供了稳定法律预期[11]。深圳模式强调市场化与产学研深度融合,深圳技术大学等新型高校以"成果赋权+收益捐赠"模式大幅提升校企联合实验室密度与转化金额[16],依托"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把改革红利转化为高转化效率。

综合比较,合肥以"政府资本"见长,上海以"专业市场"见长,陕西以"系统改革"见长,江苏以"立法保障"见长,深圳以"生态协同"见长。五种路径虽各有侧重,但共同指向一组核心经验:产权清晰是前提,资本耐心是关键,法治保障是底线,专业化服务是支撑,产业场景是归宿。这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制度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与路径参照。

第6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经验比较与镜鉴

主要发达经济体在战后尤其是近半个世纪的创新实践中,围绕"由谁持有成果、以什么机制转化、靠什么组织承载"三大问题,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安排。比较美国拜杜法案框架下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LO)全链条模式、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的合同科研模式以及日本产官学协同的探索与教训,有助于识别制度生成的底层逻辑,为我国在新质生产力导向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供可资借鉴又需审慎甄别的参照系。

6.1 美国拜杜法案与TLO全链条模式:产权激励构筑转化引擎

1980年以前,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联邦,高校与发明人缺乏自主处置权,致使大量专利沉睡于政府档案之中。据统计,拜杜法案颁布前联邦持有的约28000项专利中仅1400余项被许可使用,转化率长期低位徘徊,"政府所有—政府处置"模式暴露出严重的激励扭曲[4]。1980年《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核心要义在于将联邦资助项目发明的所有权下放给高校、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要求受资助方承担专利申请与商业化义务,政府则保留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与特定条件下的"介入权"(march-in right),即在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危及公共利益时可强制许可第三方[13]。这一产权重构从根本上解决了"谁有动力转"的问题,将发明人的个人回报、大学的组织收益与产业界的商业化需求绑定在同一激励链条上。

与拜杜法案相配套,1980年同步出台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将技术转移确立为联邦实验室的法定职责,要求各联邦实验室设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并通过CRADA(合作研发协议)机制允许实验室与企业共享人员、设备与知识产权收益,形成覆盖大学和国家实验室两大科研主体的制度闭环[13]。

在组织载体层面,美国研究型大学普遍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LO/OTT),构建起"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营销许可—收益分配—创业孵化"的全链条服务体系。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首创于1970年,首创"技术经理"全程负责制,由具备技术、法律与商业复合背景的专业人员从发明人提交披露起全程跟进,避免行政化分割。收益分配上,通常按"发明人—院系—学校—TLO"大致三分或四分的比例分享,发明人个人所得比例普遍在三分之一左右,极大激发了科研人员披露发明的积极性。配套的孵化器、概念验证基金(如宾大的UPstart、加州大学的Proof of Concept)、大学风险投资基金(如斯坦福StartX、MIT The Engine)则为跨越"死亡之谷"提供了早期资本与创业服务。

四十余年的累积效应显著:据相关统计,自1996年以来拜杜框架累计创造约1.9万亿美元经济产出、孵化约1.9万家初创企业,支撑了美国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13]。顶尖高校专利转化率可达80%左右,整体高校专利转化率普遍超过50%[4]。其成功经验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产权清晰且激励到位,解决"不愿转";二是专业化TLO团队长期深耕,解决"不会转";三是概念验证、天使投资、创业孵化等要素有机衔接,解决"不便转"。但也要看到,拜杜模式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法治环境、发达的风险资本市场和深厚校企合作文化基础之上的,简单移植"所有权下放"单一环节难以自动产生同等效果。

6.2 德国弗劳恩霍夫合同科研模式:公共研发机构嵌入产业需求

与美国以大学TLO为主体、以专利许可和初创企业为主要出口的模式不同,德国走的是一条以应用研究公共机构为枢纽、以"合同科研"为核心机制的转化路径。弗劳恩霍夫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成立于1949年,目前拥有70余个研究所、约3万名员工,年度经费超过30亿欧元,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研究机构,其独特的"弗劳恩霍夫模式"被视为连接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典范[14]。

"合同科研"(Vertragsforschung)是弗劳恩霍夫模式的核心:研究所不直接从事纯基础研究,也不进行大规模量产,而是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真实技术需求,以签订科研合同的方式开展定向应用研究与工程化开发,研发成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企业优先实施转化,协会则通过许可、技术服务和衍生企业等方式获取回报[14]。这一机制从源头消除了"科研与产业两张皮"问题——项目立项时即由企业出题、企业参与、企业验收,需求识别、协同研发、成果转化在同一合同框架内完成闭环,实质上是把中试熟化与工程化验证环节内置于公共研发组织之中,大幅降低了技术从实验室到生产线之间的"摩擦系数"。

经费结构上,弗劳恩霍夫形成了"三三制"特征:约三分之一来自联邦与州政府的机构性资助,约三分之一来自公共部门竞争性项目,约三分之一来自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科研收入。这种混合财政结构赋予其双重激励:公共资金托底保障研究的公共性与长期方向,合同收入则倒逼研究活动必须回应产业真实需求,避免机构"自娱自乐"。人员配置上,研究所普遍推行"旋转门"机制,研究人员在大学与研究所、研究所与企业之间双向流动,不少所长同时担任大学教授("弗劳恩霍夫模式"与大学教席的联合体"Fraunhofer-Unternehmen"),研究生在研究所完成论文,毕业后可选择入职企业或留所,打通了人才在学术与产业间的流动通道[14]。

在国家创新体系层面,弗劳恩霍夫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马普学会(Max-Planck-Gesellschaft,专注基础研究)、亥姆霍兹联合会(聚焦大科学装置与能源、航空航天、健康等大科学领域)、莱布尼茨科学共同体(介于基础与应用之间)形成定位清晰、分工协作的"四大科研联合体"格局——基础研究交给马普,大科学工程交给亥姆霍兹,应用基础交给莱布尼茨,应用开发和转化交给弗劳恩霍夫,彼此"分工不分家",通过联合项目、人员互聘、共享设施形成有机衔接[14]。这种"分层分类、链条贯通"的公共科研体系,避免了所有机构都向同质化方向竞争,从制度上保障了从基础前沿到工程化落地的连续性。

对我国的镜鉴在于:转化并不只能依赖"高校老师办企业"或"专利许可给企业"两条路径,建立一批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兼具公共性与市场性的应用研究机构,把中试熟化、工程化验证这一"市场失灵最严重"的环节作为公共品来供给,可能是更高效的选择。弗劳恩霍夫"合同科研"的实质是用制度设计让公共研发机构与企业形成长期绑定的"利益共同体",其经验对我国正在推进的新型研发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6.3 日本产官学协同的探索与教训:制度移植需与生态适配

日本是较早系统推动"产官学"(即产业界、政府、学术界)协同转化的国家之一,其经验与教训为后发国家提供了"制度移植为何可能失效"的反面镜鉴。战后日本长期实施的是"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模式,企业研发投入强、大学与国立研究机构相对封闭,政府通过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主导产业技术政策。19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面对信息技术革命冲击与产业竞争力下滑,日本开始系统学习美国拜杜经验,推动大学技术转移体系改革。

1995年日本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1998年出台《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即"日本版拜杜法案"或称TLO法),承认大学对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并支持设立承认TLO;1999年《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进一步将拜杜规则扩展至国立大学教职员工的发明;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使国立大学取得独立行政法人地位,拥有自主处置知识产权的法律资格,并鼓励大学设立TLO和风险企业[14]。制度形式上,日本几乎完整复制了美国拜杜法案的核心条款,然而转化效果却与美国存在显著差距。大学衍生企业数量在2000年代前期出现过一波高峰,但此后增长乏力,大学专利许可收入长期在低位徘徊,TLO机构整体盈利能力薄弱,不少依赖政府补贴维持运转,"制度形似而神不似"问题突出。

究其深层原因,可归纳为三重错配。其一,组织文化错配。日本大学长期奉行"学术至上"的象牙塔传统,教授阶层评价体系以论文与学术贡献为核心,对商业化活动存在隐性歧视,缺乏美国学界那种"创业光荣"的文化氛围;大企业则长期保持"自研发—自转化"的封闭模式,与大学合作更多被视为技术补充而非创新源头,对从大学外部获取早期技术缺乏足够动力。其二,人才与服务错配。日本的TLO普遍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足,技术经理人队伍薄弱,既缺少懂技术、法律、商业的复合型人才,也缺少像美国TLO那样拥有丰富产业网络与谈判能力的资深从业者,导致"披露—评估—许可—孵化"链条在关键节点上频频断裂。其三,金融生态错配。日本风险资本市场远不如美国发达,"主银行制"下金融机构倾向于向成熟大企业提供贷款,对早期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风险容忍度低,耐心资本供给不足,导致大学衍生企业难以跨越"死亡之谷",很多停留在小规模盈利状态而无法成长为新兴产业领军者。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日本在反思基础上持续调整:一方面推动"指定国立大学法人"制度,赋予顶尖大学更大自主权并强化其对社会与产业贡献的考核;另一方面通过《科技创新综合战略》加大对大学初创企业、开放式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设立CVC(企业风险投资)和开放创新平台,试图打通金融、人才与文化层面的堵点,但整体成效仍在累积之中。日本教训给予的重要启示是:产权激励仅是转化制度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律层面的"所有权下放"如果没有专业化技术转移队伍、发达的风险资本市场、宽容创业失败的文化氛围以及企业开放式创新理念的协同支撑,就容易陷入"有制度、无生态""有TLO、无转化"的困境。这一教训对我国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尤其具有警示意义:赋权解决的是"可以转""愿意转"的前提问题,但若同步忽视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概念验证与中试公共品供给、耐心资本培育和创新文化营造,转化率的实质性提升仍将面临瓶颈。

综上,美国模式突出"产权清晰+专业TLO+创业生态",德国模式突出"公共应用研究机构+合同科研+分层科研体系",日本则展示了"制度移植需配套生态支撑"的深刻教训。三者共同指向一条规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既需要产权激励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底座,也需要专业化服务组织作为中间枢纽,更需要中试熟化、科技金融、人才流动、创新文化等生态要素的系统协同。这一国际经验的比较结论,为我国面向新质生产力构建全链条贯通的转化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参照。

第7章 面向新质生产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路径

7.1 以立法与标准强化顶层制度供给

面向新质生产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设,首先需要在顶层立法与标准层面形成稳定、清晰、可预期的规则供给,以消解长期制约转化的"不敢转、不愿转"心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已就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作出明确部署,2025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坦承五大短板——高质量成果供给不足、企业主体作用不够、体制机制障碍犹在、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科技金融支持效能不足,这一判断为下一步立法聚焦提供了问题清单[17]。202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部署5方面19项举措,明确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专条要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布局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建设,标志着顶层制度设计从"政策激励"迈向"体系化建构"新阶段[1]。

在地方立法层面,制度突破已呈现先行先试的良好势头。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时隔15年再次修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立赋权改革、单列管理、尽职免责、中小微企业"先使用后付费"等核心机制;同期《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亦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北京市发布18条高校转化措施,推广"先赋权后行权"模式[11]。这些立法实践在赋权比例、决策权限、免责边界等关键条款上作出细化规定,为全国层面修法提供了可复制样本。赋权改革的实践成效为此提供了经验支撑:自2020年40家单位试点以来,截至2026年7月试点高校院所已扩展至700家、覆盖30个省份,赋权成果超4000项,试点单位转化合同总金额年均40.6亿元、比试点前翻一番,浙江已规定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比例可不低于90%[7]。

顶层制度供给的下一步重点,应聚焦三方面标准化建设:一是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标准,在总结赋权改革经验基础上,将"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原则,并明确赋权比例下限与决策程序;二是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从现行国有有形资产监管框架中单列出来,建立区别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定价、备案、容错机制,彻底消解"国有资产流失"担忧;三是尽职免责标准,将单位负责人在成果定价、协议转让、作价投资等环节的决策责任限定为"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只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即可免责。陕西"三项改革"实践已显示制度松绑的显著效应——截至2026年8月,11.8万项职务科技成果实现资产单列管理、5.56万项实现转移转化、1500人凭转化贡献实现职称晋升、新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3390家[9],这一经验有必要在顶层立法中予以确认和推广。

7.2 构建全链条贯通的成果孵化体系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跨越多个技术成熟度(TRL)等级的连续过程,任何单一环节的缺位都可能导致全链条断裂。工信部研究表明,科技成果未经中试的产业化成功率仅约30%,而经规范中试验证后可达50%—80%;概念验证定位于TRL2—4级早期阶段,是跨越"死亡之谷"的关键桥梁[6]。面向新质生产力培育,必须构建覆盖"基础研究—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四阶段的完整贯通体系,补齐长期存在的"最初一公里"与"最后一公里"短板。

在前端概念验证环节,《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已明确布局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十五五"规划纲要亦部署建设一批国家未来产业研究院和概念验证中心[1][6]。概念验证中心的核心功能是对实验室阶段成果进行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知识产权可行性的早期验证,提供样机研制、市场前景评估、专利布局等"种子服务",将学术成果从"论文形态"推进至"可投资形态"。应支持依托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按学科集群或未来产业方向组建专业化概念验证平台,并设立概念验证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里程碑考核+权益回流"方式支持早期项目。

在中端中试熟化环节,针对我国中试平台总体供给不足、共享度不高、运营机制不活的突出问题,应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开放共享"原则,布局一批行业性、区域性中试熟化平台,重点覆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量子信息等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中试平台应借鉴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合同科研"的需求导向机制,强化与产业端的协同研发,形成"需求识别—协同研发—成果转化"闭环[14]。同时应创新中试平台运营机制,允许其以市场化方式提供中试服务、收取服务费和知识产权分成,解决长期以来"中试无主体、投入无回报"的困境。

在后端产业化对接环节,应强化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地位。当前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已达54%,远高于高校10.1%和科研机构17.2%的水平[4],表明企业端具备较强的成果吸纳能力,但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的衔接通道仍不够畅通。合肥近3年捕捉成果8000余项、新成立企业超3000家、估值过亿企业超100家,2025年上半年平均每天新成立4家科技转化企业[9],关键即在于建立了以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投资平台为载体的"捕捉—甄别—孵化—产业化"机制,值得在全国范围复制。全链条贯通还需在各阶段之间建立标准化的"接口",形成统一的技术成熟度评价、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流转规则,使成果能够像"接力棒"一样在不同主体之间顺畅传递。

7.3 健全协同生态与长期资本支持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一个跨主体、跨要素、跨阶段的系统工程,仅靠科技部门或科研机构自身难以完成,必须健全"政产学研金服用"七位一体的协同生态,并构建与之匹配的长期资本供给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耐心资本支撑。

在协同生态构建方面,关键是明确各类主体的功能定位与协作规则。政府应承担制度供给者、公共平台建设者、早期风险分担者角色,通过立法、财政投入、公共采购等方式引导方向、弥补市场失灵;高校院所应聚焦源头供给,完善赋权、单列管理、尽职免责等内部治理机制,同时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TLO)提升成果运营能力,专职转化人员队伍建设亟需加强——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5》,4059家高校院所专职转化人员仅18248名,平均每家不足5人[3],与美国顶尖大学动辄上百人的TLO规模形成反差[13];企业应发挥出题者、承接者、规模化推广者作用,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委托研发、并购初创企业等方式深度嵌入创新链;科技服务机构应在知识产权代理、价值评估、法律合规、技术经纪等环节提供专业化支撑,培育一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队伍。

在长期资本机制方面,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财政短周期、银行风险厌恶、VC急功近利"导致耐心资本供给不足,亟需构建覆盖成果全生命周期的多元融资体系。前端概念验证阶段应以财政资金为主,借鉴"先投后股"创新机制——山东、上海临港、成都等地将财政项目拨款在前,在市场化融资时按约定转为股权,山东设置三条转股触发线、财政最多持股25%且不做第一大股东,有效解决了财政资金"投早投小怕风险、投后管理无手段"的难题[10];中端中试熟化阶段应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后端产业化阶段则要充分发挥科技信贷、科创债、科技保险的组合效应。最新数据显示,2026年二季度末已有30.56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获贷率50.8%,贷款余额4.15万亿元、同比增长20.1%,截至2026年9月科创债累计发行14577亿元、1488只[15],银行已开发Token贷、算力账等AI新授信产品,保险机构也推出"AI科保"、AI侵权责任险等创新险种,投贷保联动格局正在加速形成[15]。

面向"十五五",长期资本机制建设还应在三方面着力:一是扩大耐心资本来源,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以适当比例配置早期硬科技和成果转化类基金,拉长考核周期、提高风险容忍度;二是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允许财政出资在清算时向社会资本和管理团队让渡更多收益,实现"风险共担、收益让渡";三是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处置等配套安排。唯有制度供给、链条贯通、生态协同三端并举、彼此嵌套,才能真正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与跃升提供坚实的转化之桥。

参考来源

  • [1] 新华社.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 2026-10-14
  • [2] 央视新闻/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超万亿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进入快车道. 2026-01-08
  • [3]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5. 2025浦江创新论坛发布, 2025-09-22
  • [4] 国新办发布会/百度百科/新浪网综合数据. 科技成果转化率国际比较. 2026-03, 2026-10
  • [5]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3月发布会/一线实践观察.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底层逻辑与一线思考. 2026-09-10
  • [6] 工信部/陕西决策咨询委员会. 概念验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 2026-07-23;中试平台成为关键突破口. 2026-08-26
  • [7] 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统计数据. 百度百科, 2026-07-08;浙江八部门措施, 2025-11-19
  • [8] 第一财经/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白皮书. 赋权改革典型案例. 2026-01-16;百度百科词条, 2026-07
  • [9] 人民日报/人民网. 行进中国·陕西科创. 2026-10-15;"知产"变资产. 2025-08-21
  • [10] 人民日报人民眼. "先投后股"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26-08-07
  • [11] 江苏省人大/福建省人大/北京市教委. 地方立法与举措. 2025-11-28/29;2026-03-28
  • [12] 《2025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白皮书》. 数据篇. 上观新闻, 2026-09-07
  • [13] 民主与法制网/科技参考. 拜杜法案与国际比较. 2025-08-26;2026-06-12
  • [14] 民主与法制网/云南网.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 2025-08-26;2026-02-26
  • [15] 央行/经济参考报/Wind数据. 科技金融布局投贷保联动. 2026-10-16
  • [16] 赣县区/安徽工业大学. 赋权改革典型案例. 2025-05-27;2026-04-30
  • [17] 国务院/青海科技政策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破堵点.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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